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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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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设立的公司与境外的公司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为“中外合资企业”。通常中外合资中外方占股比例不低于25%。
一、合营企业合同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营企业的章程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2012-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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