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资收购内资),要求内资公司必须设立满1年以上,转让的金额以内资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为准,下面介绍需要准备的资料:
(1)被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
(7)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11)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及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件。
(17)并购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新企业名称。
(18)《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
外资收购内资办理流程:
内资资产评估>贸工局审批>股权转让公证>工商执照变更>代码、税务变更>外汇变更(外商转款给境内股东)>财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