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委网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三、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八条。
四、法律效力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经贸信息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经贸信息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经贸信息委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四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